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行审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仙居县上张乡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居县上张乡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审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光灿,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文,市××局干部。被执行人仙居县上张乡卫生院,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卢建斌,院长。申请执行人市监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仙市监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仙市监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监局以仙居县上张乡卫生院自动履行仙市监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监局要求撤回对仙市监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仙市监处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朱福森审 判 员  卢 明人民陪审员  鲍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潘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