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刁宝权诉被告陈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宝权,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455号原告:刁宝权,男,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陈林,男,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负责人:王旭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磊超,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刁宝权与被告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宝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宝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刁宝权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