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与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922号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法定代表人孙秀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刘群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与富蕴县云新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14元,减半收取7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莒县环泰钻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见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严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