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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丁永梅、章强法与章强法、周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梅,章强法,周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93号原告丁永梅。被告章强法。被告周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梅诉被告章强法、周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永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丁永梅负担。审 判 长  邱利明代理审判员  沈 南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