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丁永梅、章强法与章强法、周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梅,章强法,周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93号原告丁永梅。被告章强法。被告周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梅诉被告章强法、周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永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丁永梅负担。审 判 长 邱利明代理审判员 沈 南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