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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雄英等四人与曾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雄英,吴诗宇,吴水坚,叶秀兰,曾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曹雄英,女,汉族,1959年4月1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吴诗宇,女,汉族,2000年6月2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水坚,女,汉族,1995年6月2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叶秀兰,女,汉族,1929年4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曾国华,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曹雄英、吴诗宇、吴水坚、叶秀兰与被执行人曾国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曾国华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国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城基支行所开设的账户(账号:62284835099711XXXXX)的存款人民币8650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