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壮与沈阳联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壮,沈阳联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029号原告:李壮,男,1964年9月6日出���,汉族,:21101119640906471X。被告:沈阳联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壮与被告沈阳联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壮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壮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壮负担。审判员 陆珏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年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