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8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建与李明露、侯振、李茜、盛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李明露,侯振,李茜,盛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810-2号原告:刘建,男,汉族,1985年8月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李明露,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平原县。被告:侯振,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生,平原县。被告:李茜,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平原县。被告:盛位,男,汉族,1982年2月6日生,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李明露、侯振、李茜、盛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明露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孙洋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民事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被告申请追加孙洋为被告须经原告同意,现原告不同意追加孙洋为被告,被告应承担法律偿还责任以后可以依法追偿或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明露的追加申请,不追加孙洋为被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