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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8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建与李明露、侯振、李茜、盛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李明露,侯振,李茜,盛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810-2号原告:刘建,男,汉族,1985年8月1日生,住平原县。被告:李明露,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平原县。被告:侯振,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生,平原县。被告:李茜,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平原县。被告:盛位,男,汉族,1982年2月6日生,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李明露、侯振、李茜、盛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明露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孙洋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民事处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被告申请追加孙洋为被告须经原告同意,现原告不同意追加孙洋为被告,被告应承担法律偿还责任以后可以依法追偿或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明露的追加申请,不追加孙洋为被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