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伟与钟德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钟德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366号原告张伟,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元明村*组**号。被告钟德学,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石塔村**组**号。原告张伟诉被告钟德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被告钟德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委托迁移户口协议,由被告钟德学为原告母亲李世容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原告支付被告代理报酬4万元,若户口迁移无法完成,便全额退还报酬4万元,同日,原告将4万元支付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被告收到该款后迟迟不为原告办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以过段时间归还为由故意拖欠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德学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确实收到原告给的4万元,但是钱已经给了其他人,委托的事情没有办到,钱应该退还给原告,但是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被告钟德学以为原告母亲李世容办理户口迁移事宜为名收取原告现金4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张伟现金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正)办证的费用(两个证),如果办不成如数归还。收款人:钟德学。落款日期:2014年3月30日。此后,被告钟德学并未为原告母亲办理户口迁移事宜,也未向原告退还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收条一份、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钟德学所出具的收条与原告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钟德学收取原告4万元承诺为原告母亲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如果办不成如数归还,被告钟德学收取款项后,并未为原告母亲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因此应当归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德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张伟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钟德学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