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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姚国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国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840号起诉书、穗花检公刑变诉(2015)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姚国强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国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新街隧道截停被告人姚国强驾驶的粤A×××××白色面包车,在车上起获透明晶体2包(经鉴定,净重103.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0.7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药丸3包(经鉴定,净重55.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透明晶体1盒(经鉴定,净重2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姚国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79.76克、氯胺酮0.73克。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被告人姚国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街村望岗一队3巷16号的住处,在床上起获红色小丸2包(经鉴定,净重3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甘草状物品2包(经鉴定,净重72.7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甘草状物品2包(经鉴定,净重4.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小丸1包(经鉴定,净重5.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小电子称1台、黑色眼镜盒装着的红色小丸1包(经鉴定,净重8.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客厅茶几底的黑色肩包内起获透明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4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40.0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综上,被告人姚国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38.27克、氯胺酮40.81克、大麻酚72.78克。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姚国强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被告人姚国强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姚国强判处犯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国强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运输毒品方面提出以下辩解意见:车上的毒品是其从家里带出去准备吸食几天的,放在副驾驶位上的包里,没有藏于车上角落,其没有运输毒品。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1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新街隧道截停被告人姚国强驾驶的粤A×××××白色面包车,在车上起获透明晶体2包(经鉴定,净重103.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0.7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药丸3包(经鉴定,净重55.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透明晶体1盒(经鉴定,净重2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姚国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79.76克、氯胺酮0.73克。(二)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被告人姚国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街村住处,在床上起获红色小丸2包(经鉴定,净重3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甘草状物品2包(经鉴定,净重72.7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甘草状物品2包(经鉴定,净重4.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小丸1包(经鉴定,净重5.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小电子称1台、黑色眼镜盒装着的红色小丸1包(经鉴定,净重8.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客厅茶几底的黑色肩包内起获透明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4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40.0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综上,被告人姚国强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38.27克、氯胺酮40.81克、大麻酚72.78克。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晚上21时许在广州市花都区新街隧道截获车牌号粤A×××××汽车,在车内抓获被告人姚国强。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被告人姚国强驾驶的车牌号粤A×××××汽车内进行,在副驾驶位置内搜出透明晶体2包(透明封装袋封装)、红色药丸3包(蓝色塑料袋封装)、白色粉末1包(透明封装袋封装)、透明晶体1包(白色金属盒);依法搜查被告人姚国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望岗住处,在被告人姚国强住处床上起获二包红色小丸(透明塑料袋封装)、二包干草状物品(褐色)、二小包混有红色小丸的干草状物品(褐色)、一小包褐色小丸、一包红色小丸(黑色眼镜盒装着)、一小包白色粉末(蓝色盒子装着)、一台小电子称,在客厅茶几底起获二包白色粉末(透明塑料袋封装)、一包透明晶体(透明塑料袋封装)、一包黄色晶体(透明塑料袋封装),在阳台上起获一包白色晶体(透明塑料袋封装)、一包白色晶体(蓝色塑料袋封装)、一瓶褐色液体(555ML怡宝矿泉水瓶封装)、一瓶褐色液体(玻璃瓶封装)、二瓶白色粉末(“一家亲”葡萄糖塑料瓶盛装)、一瓶白色粉末(氯化钠塑料瓶盛装)、一罐白色粉末(用铁罐盛装)。上述物品和粤A×××××汽车均已被扣押。3、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4744号、4748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一)透明晶体2包,净重103.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0.7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药丸3包,净重55.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透明晶体1包,净重2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白色晶体1包,净重14.61克,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MDS、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47.39克,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MDS、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液体1瓶,共600毫升,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MDS、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液体1瓶,共500毫升,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MDS、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液体1瓶,共400毫升,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MDS、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330克,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MDS、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680克,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MDS、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透明晶体1包,净重45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晶体1包,净重40.0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红色药丸2包,净重3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干草2包,净重72.78克,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干草红色药丸混合物2包,净重4.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褐色药丸1包,净重5.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8.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11.79克,未检出有甲基苯丙胺、MDS、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姚国强。4、被告人姚国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6日23时,其驾驶车牌为粤A×××××小汽车从广州三元里购买毒品回花都区,当其行至花都区新华街新街遂道中间被警察截查,警察在其车上副驾驶位的包中发现其携带的毒品冰毒、麻古。这些毒品冰毒、麻古都是其的,是其刚从广州三元里购买的。其购买毒品是其用于自己吸食。这些毒品是其今天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一个花名叫“大头成”的男子那里取得的。因为其是吸毒人员,其需要毒品吸食,其的毒品吸食完了。“大头成”有收取其毒资,其以前吸食的毒品都是向他购买的,但其没有钱的时候可以记帐,这次是记帐的。警察从其车上副驾驶位的包中有冰毒是透明晶体状样,用小透明密封袋封装,重约100克,麻古是红色的小丸,也是用蓝色小密封袋封装,具体数量及重量其不知道。没有谁和其一起去购买毒品,就其一个人驾驶其自己牌号为粤A×××××小汽去往返广州。其打电话给其之前购买毒品的朋友“大头成”,其当时和他说其没有毒品吸食了,要向他购买毒品吸食,于是其俩就约定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交易(以前都是在这里交易)。22时左右,其驾驶其自己的粤A×××××小汽车从新街出发沿广花一级路到达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的一个公交车站,没多久,“大头成”就出现,他把一包用胶袋装着的东西交给其,接着其就驾驶其自己的粤A×××××小汽车沿广花一级公路返回花都并回新街,当其行至花都区新华街新街遂道时就有警察过来截查其,警察当时在其的粤A×××××小汽车的副驾驶位的一个方格花纹的皮肩包中发现有毒品冰毒、麻古。其家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望岗一队3巷16号。其家还存放有冰毒与麻果。其放在家床上有冰毒约300克,麻果有多少其就不清楚了,这些毒品均是用透明袋封装的。当时驾驶的小汽车是一台白色的金杯面包车,车牌为粤A×××××,是其二手买回的,但还没有过户。其吸食毒品冰毒和毒品麻古。在其家中发现多包疑似毒品的透明晶体,都是其自己的,这些都是毒品冰毒,重约300克。“大头成”是其和朋友打牌时认识的,平时聊天时其知道他有毒品出售,他是广州市白云区人,身高约170厘米,中等身材,年约40多岁。被告人姚国强对存放毒品地点、粤A×××××汽车、缴获的毒品、电子称等物品均进行了签认。5、机动车信息,证实:粤A×××××金杯汽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姚某。6、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姚国强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试剂条检测,结果呈阳性。7、被告人姚国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姚国强出生于1973年5月23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国强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国强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国强驾驶汽车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姚国强提出其不是运输毒品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国强在判决宣告以前身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姚国强适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姚国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79.76克、氯胺酮0.73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38.27克、氯胺酮40.81克、大麻酚72.78克,应相应惩处。被告人姚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客观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于运输毒品罪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姚国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33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邝振英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阳秋林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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