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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白×1与白×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1,白×2,白×3,白×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310号原告白×1,女,1962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沛明,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白×2,男,1967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淑清(系被告白×2之妻),1964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虹娟(系被告白×2之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白×3,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兰环(系被告白×3之妻),1969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白×4,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志会(系被告白×4之妻),1971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1诉被告白×2、白×3、白×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1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2、白×3、白×4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