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梅与被执行人何春艳、王文江、陆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何春艳,王文江,陆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何春艳,女,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王文江,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陆春辉,女,1970年4月21日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刘玉梅与被执行人何春艳、王文江、陆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5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春艳和王文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玉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20%给付利息。二、被告陆春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及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04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