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向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7月3日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不负家庭责任,嗜赌成性,并常对我事实家庭暴力,且被告因诈骗被逮捕,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我不负家庭责任、嗜赌成性、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均不属实,我暂时不同意离婚,待我出狱后与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7月3日双方到南部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2月13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5)南刑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自愿的合法婚姻,但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共同债务,原、被告对债务的性质及数额争议较大,本案不作处理,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