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林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林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李某甲,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多年前在工作中相识,于200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7岁,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导致性格不合,被告在婚后不务正业,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经常有婚外情的存在,原告为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百般忍耐,多次对其规劝,但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现夫妻二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位于长青林场的房产归被告,家用电器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原告没有经济来源,还有心脏病,干不了活没能力抚养孩子,其实我不想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结婚证一式二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依法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二、原告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该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有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曾有过婚姻的经历,原告王某婚前生有两个女儿,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女孩李某乙,7岁。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不信任,相互猜疑,已经没有了感情,现在夫妻二人关系名存实亡,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对家庭承担义务及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缺乏了解,相互猜疑,互不信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并且坚持离婚,本院应予支持。由于原告在婚前已有两名女儿,且身体有病,没有经济来源,故对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女的请求不予以支持,支持被告由其抚养的主张。支持原告的财产分割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位于桦南林业局长青经营所的房子,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洗衣机一台,电冰柜一台归原告所有。各自衣物归己。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柏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藏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