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滨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志尧与叶夏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尧,叶夏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滨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宋志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龙、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夏牛。原告宋志尧与被告叶夏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志尧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夏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志尧诉称,被告因承包建设工程需要,2013年开始聘请原告担任工程项目副经理。2015年3月29日,原、被告经结账,被告向原告出具结账清单一份,载明“2013年和2014年二年的工资及奖金和车贴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正,已领工资及生活费为贰拾陆万元,尚欠宋子尧工资等为叁拾肆万元正”。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于2015年6月14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尚欠240000元。2015年7月23日,原、被告对原告2015年工资进行结算,被告出具书证一张,载明“欠宋子尧2015年工资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正”。以上被告合计欠原告劳动报酬38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3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夏牛未参加诉讼,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志尧曾为被告叶夏牛承建的工程提供劳务。2015年3月29日,被告出具工资结账清单一份,明确2013年至2014年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40000元,至2015年6月14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后于2015年7月23日,被告出具证明一张,载明2015年欠原告劳动报酬140000元,合计共欠原告劳动报酬380000元。经催讨,被告未支付,故酿成讼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资结账清单二份及原告在庭审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出具工资结账清单两份,虽载明的是欠“宋子尧”工资,但该清单由被告自己书写,“子”与“志”在本地方言中读音相同,且该清单由原告宋志尧持有,故可认定清单中的“宋子尧”为原告宋志尧。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38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自2015年7月23日起以38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被告叶夏牛出具结账清单时并未承诺付款时限,也未约定利息,虽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宜酌定为自起诉之日起,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夏牛应支付原告宋志尧劳动报酬计人民币38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宋志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叶夏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瑜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