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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严民航与王海军、李其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民航,王海军,李其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567号原告:严民航。委托代理人:徐忠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农民。被告:李其儿,农民。原告严民航与被告王海军、李其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忠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民航的委托代理人徐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李其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民航以被告王海军、李其儿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王海军、李其儿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2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15年8月9日的尚欠利息为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海军、李其儿未作答辩。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慈溪市周巷懿海紧固件厂向民生村镇银行贷款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作为担保人代偿了320000元。2012年8月9日,两被告就上述代偿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王海军向原告借到320000元,月息1%,每月20日前支付,被告李其儿作为共同还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3年12月前归还总欠款的10%,2014年12月前归还总欠款的30%,2015年12月前归还总欠款的30%,2016年12月归还总欠款的30%。后两被告仅支付利息25000元,上述320000元借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证明各1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王海军、李其儿未按约还款,未归还款项已达总欠款的40%,构成明显违约。两被告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将无法按约履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即时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海军、李其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李其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严民航借款32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的利息90000元以及以32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450元,本院依法收取3725元,由被告王海军、李其儿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