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259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丽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