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司书晓与郑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72号原告司书晓,男,汉族。被告郑莉萍,女,汉族。原告司书晓诉被告郑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书晓的委托代理人尚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莉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莉萍向原告借款25000元,其中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6%,有被告2013年9月13日和2013年9月16日出具的借据为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莉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本金20000元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1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郑莉萍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郑莉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9月13日,被告郑莉萍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司书晓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六分,记利息为2400元整。借用两个月。借款人郑莉萍”。2013年9月16日,被告郑莉萍又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司书晓现金5000元整。借款人郑莉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莉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本金20000元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郑莉萍偿还借款的主张,有被告郑莉萍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以本金20000元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司书晓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以本金20000元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向原告司书晓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郑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梦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