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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治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治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09号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红,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治兵,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治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治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治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