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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东兴与尚庆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东兴,尚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人高东兴,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尚庆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东兴与被执行人尚庆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9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