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吕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4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2004年6月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雯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同案犯黄某(已判决)等人于2014年5月份开始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南坪快速东行南坪检查站南侧梅林山坳搭设帐篷设立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使用麻将牌为赌具以赌“筒子”的方式尽心赌博,每家发两张麻将牌比大小的方式赌博。赌注伍拾元起步,伍仟元封顶。该赌场设定专门负责发牌、抽水、望风、高利贷、拉客工作人员。同案犯黄某、石某(已判决)、付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陈某(已判决)系赌场股东,同案犯姚某(已判决)负责赌场统计抽水钱及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同案犯付某(已判决)、谢某(已判决)、侯某(已判决)、赵某(已判决)、王某乙负责赌场望风,犯罪嫌疑人蒋某(另案处理,已审查起诉)、蒋某(已判决)、边某(已判决)、刘某(另案处理,已审查起诉)为赌场荷手,负责发牌抽水,同案犯卢某(已判决)、郑某(已判决)、田某(已判决)为赌场看场人员,同案犯付某乙(已判决)负责为赌场拉赌客参赌,同案犯孙某(已判决)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以维持赌场运作。被告人吕某在赌场内负责为黄某统计水钱,每次从赌场中收取200元好处费。2014年8月26日4时1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南坪快速东行南坪检查站南侧山坳将该赌档查获,现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共54人,缴获赌具、对讲机、账本、参赌人员现金51420元人民币及十七名被告人现金共32270元人民币。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吕某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有犯罪前科,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芊 妍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