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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二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洪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二初字第0027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海,男,198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30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07年5月30日释放。因诈骗行为,于2015年1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6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洪海于2010年12月某日,在海城市西柳镇王某家中盗走红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1辆。经海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洪海于2013年12月某日,在海城市王石镇张某家中盗走黑色女款貂皮大衣2件。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帽版70cm长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4000元,帽版75cm长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洪海于2014年中秋节期间,在海城市西柳镇“丹洋锁眼”的加工点内,盗走屋内炕上人民币127元。被告人张洪海于2014年11月某日,在海城市西柳镇黄某甲家中,将西屋靠北墙衣柜内黑色女式貂皮大衣盗走。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女式长82cm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张洪海于2014年12月某日在海城市西柳镇黄某乙家中,将外屋靠窗边的黑色貂皮大衣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女式帽版长69cm貂皮上衣价值人民币5500元。另查,被盗的貂皮大衣及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洪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李某、张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蔡某、张某某、宁某的证言;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张洪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洪海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洪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洪海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被盗的貂皮大衣及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洪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长宽审 判 员  赵广海代理审判员  成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青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