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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宽马意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宽马意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514号原告北京宽马意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九龙山家园2号(住宅)楼1门802室。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歆,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被告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七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元,总经理。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忠,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宝贤,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宽马意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如协调不成则提交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故本案的管辖是应为其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我院起诉并无不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生源(天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闻汉东审判员崔宇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   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