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孟海方、国建涛等与李文兴、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方,国建涛,李文兴,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南民一初字第1121号原告:孟海方,农民。原告:国建涛,农民。法定代理人:孟海方,身份证号:13052719850802244X,系其母亲。委托代理人:国敬飞,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生,户籍地:南和县城关镇北关村东街南路9号,身份证号:13052719880520033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兴。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7楼C区法定代表人:董鸿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海方、国建涛与被告李文兴、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海方、国建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兴的起诉。本院���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海方、国建涛撤回对被告李文兴的起诉。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子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