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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宪稳、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宪稳,刘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宪稳,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刘斌,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宪稳、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曾宪稳、刘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肖英钧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