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傅求财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求财,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27号原告:傅求财,男。委托代理人:苏攀,宿州市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求财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求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求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0元,保全费收取为3770元,由原告傅求财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薛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