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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结犬与聂申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何结犬,男,汉族,1959年8月22日生,住望江县。被执行人聂申结,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聂申结在银行的存款3196.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书记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