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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迎春与张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67-2号申请执行人李迎春,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鹏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鹏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鹏的银行存款11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