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郭小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郭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60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被执行人郭小惠。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郭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小惠名下银行存款223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