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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郭小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郭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60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被执行人郭小惠。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郭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小惠名下银行存款223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