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华、丁立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华,丁立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冠华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职业不详。被告丁立地,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华、丁立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成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