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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平刑申字第39号李某某:你因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以你没有参与业务洽谈和合同签订,不存在与张某某共同犯罪的事实,某省新余市松地贸易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你代表其与乡煤工贸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为由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定性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提出没有参与业务洽谈和合同签订,不存在与张某某共同犯罪的事实,某省新余市松地贸易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你代表其与乡煤工贸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审裁定认定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你在该案中的身份系证人,至于你是否存在与张某某共同犯罪的事实,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本院不作评判。原裁定认定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本院(2014)平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应予维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