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齐贵安王秀波申请执行梁秀珍齐贵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贵安,王秀波,梁秀珍,齐桂霞,齐桂军,齐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齐贵安,男,19XX年X月XX委托代理人王秀波,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街X委***组**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波,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街X委***组**号。被执行人梁秀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XX村。委托代理人齐贵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街X委***组**号。被执行人齐桂霞,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街X委***组**号。被执行人齐桂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街X委***组**号。被执行人齐贵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街X委***组**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于 飞审判员 :黄凤秋审判员 : 胡 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