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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成锋与吉首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成锋,吉首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成锋,男。委托代理人周利发,男,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中路雅溪。法定代表人周开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辉,男,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成锋与被上诉人吉首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成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利发,被上诉人吉首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首市辉煌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09元,退回上诉人罗成锋。审 判 长  彭 俊审 判 员  李华华代理审判员  张李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舒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