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欢与唐智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唐智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098号原告李欢,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智刚,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诉被告唐智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欢撤回对被告唐智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欢负担。审 判 员 张永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