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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欢与唐智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唐智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098号原告李欢,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智刚,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欢诉被告唐智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欢撤回对被告唐智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欢负担。审 判 员  张永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