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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无子女。2010年1月10日,被告因抢劫后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告带着前夫的孩子生活过得十分辛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因被告服刑而完全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冯某某在本院对其所做询问笔录中辩称: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在庭审中,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二组证据:1、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两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对原告提供的二组证据,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交被告质证,被告冯某某对该二组证据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冯某某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0日,被告因涉嫌抢却被刑拘,后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在云南省第三监狱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永宏审 判 员  金忠明人民陪审员  李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