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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仲辉与李伦琳、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40号原告:吴仲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伦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勇,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仲辉诉被告李伦琳、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吴仲辉负担。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