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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大春与卜崇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春,卜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66-7号申请执行人何大春。被执行人卜崇斌。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大春与被执行人卜崇斌借款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诉讼中,以(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卜崇斌在襄阳黄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何大春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