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大春与卜崇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春,卜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66-7号申请执行人何大春。被执行人卜崇斌。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大春与被执行人卜崇斌借款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诉讼中,以(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卜崇斌在襄阳黄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何大春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