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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谢海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被执行人:谢海涛,栾川县城关镇歌迷练歌房负责人。关于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海涛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知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34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栾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