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倩、吴开友诉刘英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吴开友,刘英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34号原告:吴倩,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开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吴开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刘英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倩、吴开友诉被告刘英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浩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