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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月梅与陈月梅、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月梅,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周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47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绿城新天地5号3楼。法定代表人:蒋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伟洪,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月梅。委托代理人:刘芝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翡翠城1幢。负责人:张意峰,该分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周松。申请再审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月梅、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周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恒益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