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汪功顺与孔凡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功顺,孔凡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90号原告:汪功顺,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孔凡星,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功顺诉被告孔凡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功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功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功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汪功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