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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冶市某某粮食购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754号原告:湖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3层2号。法定代表人:舒贤成。被告:大冶市某某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欧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冶市某某粮食购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本案尚未移交审判庭进入审理程序为由要求减免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同意减免,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怡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