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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太贵与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贵,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张太贵。被告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贵与被告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贵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太贵的行为应属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太贵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高洪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