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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19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罗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