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19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罗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