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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830号原告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晓红,四川蜀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