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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与冠乙华(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科技工业区5-1(A)。法定代表人苏聪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赐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冠乙华(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3号1303单元。法定代表人刘锦华。申请执行人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乙华(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44420元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