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木平与朱衣开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木平,朱衣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8-1号原告:朱木平,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朱衣开,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木平诉被告朱衣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木平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衣开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北段上东国际花园4栋1单元1201室房屋在价值人民币55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木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衣开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北段上东国际花园4栋1单元1201室房屋(保全价值55000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