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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吕某某,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4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