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吕某某,女,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4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