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42号原告:周某甲,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周某乙,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诉至本院,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性格不合、经济压力等等原因致夫妻矛盾激化并于2011年夏天双方分居并基本无感情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经过(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诉求无相应的事实与理由进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诚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