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白影与陈玉波、姚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影,陈玉波,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白影,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台安县新开河镇李窑村。被执行人陈玉波,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振兴社区。被执行人姚静,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振兴社区。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98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