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霄与被执行人鞠强、刘军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宵,鞠强,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曹宵,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鞠强,男,汉族,1949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刘军,女,汉族,1951年2月20日生。曹宵与鞠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鞠强、刘军应偿还曹宵7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鞠强、刘军无存款、无车辆,其名下位于秦淮区双塘路19号皇册家园3幢四单元502室、秦淮区西白菜园33号2205室房产本院轮候查封(第一查封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且设定抵押370万元。本案执行中查封了两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每月给两被执行人保留生活费各1000元,余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因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工资不能予以偿还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建强